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成文,王其安,莫秀芳,王海宇,万娟,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甘肃安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文: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判决的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与被告甘肃安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其安、莫秀芳、王海宇、万娟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甘肃安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其安、莫秀芳、王海宇、万娟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