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荣庆,陈能裕,林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山:本院受理原告陈荣庆与被告陈能裕、林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向银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985423元和截止到2021年5月17日的资金占用损失9142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结清完毕后的资金占用损失(按本金2985423元,按贷款合同中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