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明芳,福州分公司,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明芳与被告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