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诸敏,吴丽花,梅宏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24民初2408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丽花、梅宏军:本院受理(2021)闽0124民初2408号原告陈诸敏与被告吴丽花、梅宏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