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 福州海飞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4民初15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鹏:本院对原告福州海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海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刘鹏负担。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