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建泉,朱如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6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如义: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泉与被告朱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朱如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郭建泉偿还借款1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郭建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郭建泉负担100元,由朱如义负担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