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涛,刘富花, 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涛、刘富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被告曾涛、刘富花、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曾涛、刘富花、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102064-2012-20150301936);2、请求判令被告曾涛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35009.25元,利息及罚息2204.6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其后利息依约支付,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合计:137213.89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曾涛、刘富花抵押的商品房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