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学武,高玉东,彭影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朝双民初字第04615号,(2021)辽1302执恢121号之一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玉东:本院受理郑学武申请执行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015)朝双民初字第046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302执恢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权裁定书),因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高玉东购买的登记在彭影(xx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温泉旅游度假村6号楼4单元1楼101室房屋以193,000元的价格交付接收人郑学武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