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江梅,张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652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江梅与被告张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江梅与被告张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林江梅负担(已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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