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洪民,杨涛,蔡春增,蔡桂亭,乔艳薇,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1302民初240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洪民、杨涛、蔡春增:本院关于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与被告杨洪民、杨涛、蔡春增、蔡桂亭、乔艳薇、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洪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6月29日的借款利息1,209,545.47元,并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被告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蔡桂亭、乔艳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洪民追偿;驳回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要求被告蔡春增、杨涛对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76元(原告缴纳),公告费260元(原告缴纳),合计27,936元,由被告杨洪民、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蔡桂亭、乔艳薇共同负担。限杨洪民、杨涛、蔡春增于本公告发出后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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