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为春,盛丽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73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盛丽仙(住福建省霞浦县东园新村75号):本院受理原告黄为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1)闽0181民初73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渔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