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有福,赵静,武勇胜,姜富威,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821民初399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有福、赵静: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福、赵静、武勇胜、姜富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有福、赵静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1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隆兴昌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