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存仁,张俊,第三人-孙云燕,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嘉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懿德典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902民初583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嘉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存仁与被告张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嘉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懿德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云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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