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畅,张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3民初30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一、张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畅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刘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张燕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213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