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志伟,张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5民初4241号,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012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潘志伟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25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潘志伟借款本金999083元及利息(以9990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二、就本判决第一项借款确定的债权,原告潘志伟对被告张健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相城区渭塘镇玉盘家园2幢508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012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潘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