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柯志清,林辉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2民初1454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内容
林辉苗(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2某某某某6552):本院受理原告柯志清与被告林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1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林辉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志清货款1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林辉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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