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传中,任自力,任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167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超:本院受理原告马传中诉被告任自力、任超(2021)黔0103民初167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关于被告任自力向被告任超赠与坐落于贵阳市云岩区云霞巷1号2单元2号房屋的约定并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保全费404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