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长晶,张丽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71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杰:本院受理原告宋长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2201民初71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室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