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贵忠,李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3民再6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贵忠: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贵忠与原审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民再69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