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飞,肖菊凤,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332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飞、肖菊凤: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覃飞、肖菊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结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覃飞、肖菊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21460.55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截止2021年3月8日的资金占用费利息为239.45元,以121460.5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覃飞、肖菊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