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彩云,高小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0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小明(现居台湾):本院受理原告高彩云与被告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彩云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起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算,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算,以2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8日起算,以上利息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