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学,胡鹏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鹏煜:本院受理原告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志学、胡鹏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