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明友,靳书安, 舟曲县鑫升建材农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3023民初38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明友、靳书安:本院受理原告舟曲县鑫升建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明友、靳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302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齐明友、靳书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17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