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宏,代学军,娄经才,胡小勇,张永鸿,张小宏,范华兴,第三人-娄义建,李爱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322民初66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鸿:本院受理原告戴宏、代学军、娄经才、胡小勇与张小宏、范华兴和你与第三人娄义建、李爱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2民初666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2564532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润;并以15645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润。(截止至2021年1月3日共计利润26080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