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桐梓县同心财务会计有限公司,贵州遵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遵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桐梓县同心财务会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遵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贵州遵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代理记账合同关系;二、依法判决被告贵州遵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在原告处拖欠的代理记账费52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以52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十五日,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公告期和答辩期满3日后(遇休假日顺延)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