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扬兵,陈飞凤,江海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42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飞凤、江海燕:本院以(2021)闽0128民初4293号受理高扬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事项为:1、判令陈飞凤、江海燕共同偿还高扬兵借款本金480万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陈飞凤、江海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