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坤,朱清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坤、朱清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30246.75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诉调对接中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