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波,杨春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波:本院受理杨春英与刘晓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十里堡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