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彦成,陈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辽0203民初3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贾彦成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辽02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彦成货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