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凤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6146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郭凤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凤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郭凤强与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20090161)及附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8月9日解除;二、郭凤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坐落于福清市凯景国际城13幢1401号房屋,并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三、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返还贷款本金459267.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3日的利息为1331.27元、罚息为3.48元,2021年9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郭凤强返还购房款(购房款为740000元扣减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贷款本息后剩余的金额);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郭凤强于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后三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六、郭凤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贷款本息41566.22元;七、郭凤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000元;八、郭凤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00元;九、驳回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4元,由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4元,郭凤强负担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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