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化祥,窦宝全,窦宝才, 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龙祥五金建材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302民初442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窦宝才: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龙祥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龙祥五金经营部)、李化祥诉被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田建筑公司)、窦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窦宝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龙祥五金建材经营部下欠材料款511749元及以未支付材料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窦宝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龙祥五金建材经营部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龙祥五金建材经营部对被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窦宝才负担。(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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