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玉姣,林国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902民初1161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国强: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11617号原告龚玉姣诉被告林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阳光司法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林国强支付货款11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林国强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541元给原告,后续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15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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