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桂朱,谢远青,叶林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1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林芳(原住福建省将乐县高唐镇高唐村花园新村一路4号):本院受理原告郭桂朱与被告谢远青、叶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号,判决:一、被告谢远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桂朱借款本金385478元及利息;二、被告叶林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