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伯仪,吴万兆,第三人-,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福安市恒昌工贸有限公司福州市兆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兆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伯仪与被告吴万兆、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兆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安市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8年尚欠利息436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按月利息1.3%,自2019年2月1日至世界返还借款之日;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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