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伯仪,吴万兆,第三人-,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 ,福安市恒昌工贸有限公司 ,福州市兆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兆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伯仪与被告吴万兆、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兆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安市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8年尚欠利息436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按月利息1.3%,自2019年2月1日至世界返还借款之日;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