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海春,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402民初62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海春:本院受理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402民初6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文应独任审理,如有异议可向本院提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