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忠国,侯忠彦,姜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91民初33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忠彦、姜丹:本院受理原告梁忠国与被告侯忠彦、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侯忠彦、姜丹公告送达(2021)辽0191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忠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忠国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梁忠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侯忠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期为30日,自见报之日起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