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偲,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 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6144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偲: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偲、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183461)及附件于2021年8月19日解除;二、张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坐落于福清市凯景新天地13幢21层2102号房屋,并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三、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62493.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张偲返还购房款(购房款为1048096元扣减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贷款本息后剩余的金额);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张偲于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后三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六、张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贷款本息63232.4元;七、张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404.8元;八、张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00元;九、驳回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2元,由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62元,张偲负担1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