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仟鑫,赵凯,谢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凯、谢欣:本院审理原告刘仟鑫与被告赵凯、谢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0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