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雄,杨惠闵,王明灿,毛学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雄、杨惠闵、王明灿、毛学辉:本院受理原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转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