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游辉, 福建省信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43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辉:本院受理(2021)闽0128民初4327号原告福建省信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