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兴,陈清,黄鑫强, 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160号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鑫强:原告谭兴、陈清诉被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黄鑫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02民初16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