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躬强,王锡明,陈庆龙,张英, 宜兴市丁山游泳馆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庆龙、张英:原告陈躬强与被告王锡明、宜兴市丁山游泳馆、陈庆龙、张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8日08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