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躬强,王锡明,陈庆龙,张英, 宜兴市丁山游泳馆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庆龙、张英:原告陈躬强与被告王锡明、宜兴市丁山游泳馆、陈庆龙、张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8日08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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