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兰珍,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荔浦荔都工艺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191号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4191号原告陈兰珍诉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原告陈兰珍与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23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二、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富泰小区六巷3号不动产在具备办证条件时,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陈兰珍将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陈兰珍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原告陈兰珍和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60元,由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