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勇,刘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1民初7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松:本院受理(2022)闽0211民初78号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刘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勇请求判令:被告刘松支付原告李志勇工钱1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A402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