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峰,刘旭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1民初44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旭琛:本院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刘旭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1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刘旭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林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