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正海,孙艳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3民初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艳兵:原告龙正海与被告孙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龙正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艳兵返还龙正海借款本金8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8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13民初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