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勇,戴伟艺,杨净,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勇、戴伟艺、杨净: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勇立即偿还医疗费用12304元;2.判令被告戴伟艺、杨净对杨勇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