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艳青,陈喆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2民4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喆垚:本院受理原告叶艳青与被告陈喆垚民间借贷纠纷(2022)闽0212民440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计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约为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