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峰,何娟娟,丁诺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3628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娟娟(曾用名何梅娟,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对原告丁峰与被告何娟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峰与被告何娟娟离婚;二、长女丁诺希由原告丁峰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丁峰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