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国栋, 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4民初1241号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国栋:本院对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栋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于 2020 年11月20日解除;二、被告陈国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挂靠管理费2400元及违约金5000元;三、被告陈国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闽 AA0P79 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变更登记至被告陈国栋名下,并返还该车辆的运营证等有关证件给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州宏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被告陈国栋负担50元。 被告陈国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